《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众所周知,从土地性质上来讲,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是由我国土地方面的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先后颁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却一直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条例》在登记内容上,首先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统一登记范畴,必将有效扭转上述局面,也为中央所倡导的集体土地流转等多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探索奠定基础。
亮点二:提升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规格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宅基地占有及使用方面的全国性专项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仅明确了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并未对其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加以规制。实践中,许多宅基地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等处进行登记,登记缺乏统一标准,也很难做到公开透明。《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范畴,保证至少将由县级行政机关负责登记事宜,从而有效提升了宅基地的登记水平,对于明晰村民财产权利、易化相关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都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亮点三:首次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
根据我国以往的立法体系,海洋资源一直是属于国家所有,其作为主权象征的公法意义一直高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私法意义,即便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也仅就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进行了规定,而并未提及海域的使用权问题。《条例》将海域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确认了一种新的权利形式,这势必对海域及相关岛礁的使用及与此相关的旅游、航运、商业地产开发等产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机制
尽管舆论普遍呼吁的“以人查房”机制未能在《条例》中予以落实,但《条例》还是再次明确了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函,当事人才能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而在有些诉讼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又是立案或确定管辖权所需的基本信息,从而造成连环套,加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条例》虽然没有突破通过地址查询的传统方式,但还是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利,只要再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及查询方式加以细化,终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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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原来登记房产或者土地等东西,需要跑多个部门,而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要前往最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就行了。这样优化了政府部门结构,也节省了民众的时间,提高了办事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