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付款凭据,原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已办理预购经适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个人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单位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其中1993年1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只需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
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房屋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赠与合同,原件(赠与);属遗赠转移登记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房屋约定协议导致的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约定协议,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转移约定协议,申请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协议离婚的可提交离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经婚姻登记机构签章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房屋测绘报告。